清償債務112年度雄小字第325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雄小字第325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
被 告 應拑生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玖佰伍拾參元,及自民國九十一
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26 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26  日
書記官 黃振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