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雄小字第328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雄小字第328號
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
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
被 告 喬香君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9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零捌拾伍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
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
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
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
書 記 官 吳語杰
112年度雄小字第328號
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
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
被 告 喬香君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9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零捌拾伍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
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
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
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
書 記 官 吳語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