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雄小字第334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雄小字第334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
孫郁榛
高鈺雯
被 告 孟志剛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民國112年3月27日辯論終結,
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,858元及自民國97年8月16日起至清償
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.99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17 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楊詠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
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17  日
書 記 官 蔡佩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