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雄小字第417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雄小字第417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訴訟代理人 蔡譽彬
涂雲傑
被 告 楊紳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6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柒拾捌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
萬玖仟柒佰零柒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
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20 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陳安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20  日
        書 記 官 黃振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