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雄小字第445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雄小字第445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訴訟代理人 陳靜怡
被 告 阮青心 國外公示送達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(下同)112年5月30日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1,261元,及其中27,660元自11
1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依照年息8.75%計算之利息,及其中2
,433元自111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依照年息10%計算之利息

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,以31,26
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13 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13  日
書記官 吳紫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