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雄小字第497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雄小字第497號
原 告 楊進才

被 告 李恩璇

法定代理人 李偉哲

劉佩潁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台東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又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
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主張於民國109年9月21日、同年12月18日以轉帳方
式匯款新臺幣(下同)4萬元(下稱系爭款項)入被告所有
郵局帳戶,被告避不見面,爰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前揭款項。
經查,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臺東縣卑南鄉新,有戶籍資料在
卷可稽,是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台東法院
管轄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本院逕依
職權移轉管轄,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台東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3   月  7  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3   月  7   日
書記官 黃振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