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雄小字第602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雄小字第602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訴訟代理人 胡雪亭
被 告 王慧華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日上午九時十
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
書記官 黃振祐
112年度雄小字第602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訴訟代理人 胡雪亭
被 告 王慧華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日上午九時十
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
書記官 黃振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