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雄小字第616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雄小字第616號
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
訴訟代理人 王定崗
吳鎮州
被 告 蔡奇璋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4 月18 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參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一一
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
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
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,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參拾陸元供擔保
後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18 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18  日
書記官 黃振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