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雄小字第622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雄小字第622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訴訟代理人 胡雪亭
李禹靚
被 告 王品萱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5 月9 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參佰參拾玖元,及其中新臺幣肆
萬肆仟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,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柒仟參佰參拾玖元供擔保
後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 5  月  26 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26  日
書 記 官 許弘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