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雄小字第670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雄小字第670號
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
訴訟代理人 廖常宏
鄭惟中
被 告 謝聖斌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
1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零陸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一二年
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陸仟零陸拾伍元
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18 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18  日
書記官 黃振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