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雄小字第700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雄小字第700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葉雲仁
林琮祐
被 告 黃明智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民國112年5月15日辯論終結,
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,001元及其中新臺幣34,127元自民國11
1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暨逾
期1期當月新臺幣300元,連續逾期2期當月400元,連續逾期3期
當月500元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3 期為限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 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
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
書 記 官 蔡佩珊
112年度雄小字第700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葉雲仁
林琮祐
被 告 黃明智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民國112年5月15日辯論終結,
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,001元及其中新臺幣34,127元自民國11
1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暨逾
期1期當月新臺幣300元,連續逾期2期當月400元,連續逾期3期
當月500元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3 期為限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 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
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
書 記 官 蔡佩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