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雄小字第756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雄小字第756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律師
被 告 何冠璋
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九
時三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27 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27  日
書記官 黃振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