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雄小字第802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雄小字第802號
原 告 洪菲襄
被 告 謝明學


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
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
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
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提供其名下金融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,原
告被詐騙於民國110年9月17日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便利商
店轉帳匯款至被告提供之帳戶,原請求被告賠償財產損失新
臺幣40,000元等語。經查,被告設籍於新北市,而本件原告
匯款地在高雄市左營區,可見侵權行為地係在高雄市左營區
,屬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轄管。是依前揭規定應以臺灣橋頭
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。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,爰將本件移
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26 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楊詠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蔡佩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