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雄小字第822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雄小字第822號
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
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
林彥甫
被 告 李國隆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5 月23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零陸元,及其中新臺幣伍萬
參仟貳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0四
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、自民國
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
利息。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肆佰參拾柒元,及其中新臺幣參仟壹
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
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、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
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,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零陸元供
擔保後免為假執行。
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,但被告以新臺幣參仟肆佰參拾柒元供擔
保後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 5  月  31 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31  日
書 記 官 許弘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