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雄小字第861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雄小字第861號
原 告 趙偉智
被 告 陳科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
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係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起訴請求被告返
還借款新臺幣(下同)2萬7,000元,有其起訴狀在卷可稽。
是本件依民事訴訟法並無特別管轄籍之規定,合先敘明。而
被告籍設桃園市桃園區,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
可參。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第1項前段規定,應由臺灣桃園
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,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
書 記 官 羅崔萍
112年度雄小字第861號
原 告 趙偉智
被 告 陳科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
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係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起訴請求被告返
還借款新臺幣(下同)2萬7,000元,有其起訴狀在卷可稽。
是本件依民事訴訟法並無特別管轄籍之規定,合先敘明。而
被告籍設桃園市桃園區,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
可參。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第1項前段規定,應由臺灣桃園
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,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
書 記 官 羅崔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