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雄小字第863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雄小字第863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訴訟代理人 邱惠謙
被 告 封雅倩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柒佰伍拾壹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、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
書 記 官 林勁丞
附表:
編號 請求金額 (新臺幣) 利率 (年息) 計息起訖期間 (民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(民國) 1 10,111元 2.345% 自112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2 53,640元 2.345% 自112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 合計 63,751元
112年度雄小字第863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訴訟代理人 邱惠謙
被 告 封雅倩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柒佰伍拾壹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、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
書 記 官 林勁丞
附表:
編號 請求金額 (新臺幣) 利率 (年息) 計息起訖期間 (民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(民國) 1 10,111元 2.345% 自112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2 53,640元 2.345% 自112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 合計 63,751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