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雄小字第891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雄小字第891號
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
徐良一
被 告 葉俊佑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1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零貳元,及其中新臺幣陸萬
柒仟肆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○四年八月
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○
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
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25 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陳安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25  日
書 記 官 林勁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