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雄小字第895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雄小字第89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蔡佳真
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翊汎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12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97,000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
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
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
書 記 官 吳語杰
112年度雄小字第89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蔡佳真
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翊汎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12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97,000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
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
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
書 記 官 吳語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