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雄小字第899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雄小字第899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訴訟代理人 陳慧凱
被 告 楊麗霞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1日辯論終結
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貳佰柒拾壹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
萬玖仟伍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
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
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
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
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
書 記 官 吳語杰
112年度雄小字第899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訴訟代理人 陳慧凱
被 告 楊麗霞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1日辯論終結
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貳佰柒拾壹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
萬玖仟伍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
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
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
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
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
書 記 官 吳語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