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電信費112年度雄小字第910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雄小字第910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
林良一
被 告 黃蓉君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零柒元,及自民國一一一年
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
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
書記官 黃振祐
112年度雄小字第910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
林良一
被 告 黃蓉君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零柒元,及自民國一一一年
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
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
書記官 黃振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