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雄小字第931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雄小字第931號
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
黃靜美
被 告 黃悅賓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民國112年5月29日辯論終結,
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,434元及其中新臺幣68,637元自民國97
年7月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.71計算
之利息,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
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
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
書 記 官 蔡佩珊
112年度雄小字第931號
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
黃靜美
被 告 黃悅賓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民國112年5月29日辯論終結,
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,434元及其中新臺幣68,637元自民國97
年7月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.71計算
之利息,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
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
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
書 記 官 蔡佩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