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雄小字第972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雄小字第971號
112年度雄小字第972號
原 告 王儀婷
被 告 黃信文
吳育琳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(
111年度審附民緝字第24、32號)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
,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元,及自民國一一○年十一月六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各以新台幣壹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
得各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21  日
高雄簡易庭法 官顏珮珊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21  日
書記官陳家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