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雄簡字第1286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雄簡字第1286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黃義雄
被 告 鄭啓明即弘大顧問社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
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。又訴訟之
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
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
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與被告簽訂之借款契約書,依據前開契約書第十一項之
記載:「本契約以貴行營業部所在地為履行地。如因本契約
與貸款總約定書涉訟時,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屏
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」,兩造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
法院或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有該借款契約
書影本在卷可稽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
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
顯係違誤,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,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屏
東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
書 記 官 羅崔萍
112年度雄簡字第1286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黃義雄
被 告 鄭啓明即弘大顧問社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
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。又訴訟之
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
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
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與被告簽訂之借款契約書,依據前開契約書第十一項之
記載:「本契約以貴行營業部所在地為履行地。如因本契約
與貸款總約定書涉訟時,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屏
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」,兩造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
法院或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有該借款契約
書影本在卷可稽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
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
顯係違誤,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,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屏
東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
書 記 官 羅崔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