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雄簡字第551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雄簡字第551號
抗 告 人 葉月香
上列抗告人與被上訴人沈劉曉珍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
國112年3月30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,未據繳納抗告費。抗告
人陳報的簡費收據是另案111雄補字第2263號的裁判費,不是本
件112年度雄補字第118的裁判費,如果還要抗告,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抗告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
逾期不繳,即駁回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
書 記 官 蔡佩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