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雄補字第1065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雄補字第1065號
原 告 鄭翔之
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蔡瑞奇等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
判費。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新台幣(下同)2萬5,414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23、第4
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;併請原告提出被
告蔡瑞奇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
書 記 官 洪光耀
112年度雄補字第1065號
原 告 鄭翔之
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蔡瑞奇等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
判費。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新台幣(下同)2萬5,414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23、第4
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;併請原告提出被
告蔡瑞奇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
書 記 官 洪光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