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雄補字第1077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雄補字第1077號
原 告 丙○○
被 告 甲○○
乙○○
丁○○
丁○○現在保護少年之人(待查)
上列原告與被告甲○○等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
書記官 黃振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