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雄補字第1313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雄補字第1313號
原 告 聯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仲章
上列原告與被告翁銘鴻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
告核發支付命令,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,依法應
視為原告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2,049
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320 元
,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,原告尚應補繳1,82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
書 記 官 吳語杰
112年度雄補字第1313號
原 告 聯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仲章
上列原告與被告翁銘鴻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
告核發支付命令,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,依法應
視為原告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2,049
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320 元
,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,原告尚應補繳1,82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
書 記 官 吳語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