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雄補字第1372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雄補字第1372號
原 告 黃耀堂
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芳瑞律師即葉芷嫺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清償債
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274,47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98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
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又原告起訴狀誤
載被告姓名為「許瑞芳律師」應一併具狀更正。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
書 記 官 林勁丞
112年度雄補字第1372號
原 告 黃耀堂
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芳瑞律師即葉芷嫺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清償債
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274,47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98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
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又原告起訴狀誤
載被告姓名為「許瑞芳律師」應一併具狀更正。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
書 記 官 林勁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