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雄補字第1439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雄補字第1439號
原 告 萬泰水塔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巨陽能源科技有限
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
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60,9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
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
書 記 官 吳良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