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雄補字第1537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雄補字第1537號
原 告 唐一凡
被 告 陳志偉
金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塽得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偉等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9,71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
書記官 黃振祐
112年度雄補字第1537號
原 告 唐一凡
被 告 陳志偉
金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塽得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偉等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9,71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
書記官 黃振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