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雄補字第333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雄補字第333號
原 告 柯玉菁
上列原告與被告丁志中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,000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
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
書 記 官 黃振羽
112年度雄補字第333號
原 告 柯玉菁
上列原告與被告丁志中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,000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
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
書 記 官 黃振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