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雄補字第381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雄補字第381號
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訴訟代理人 薛智為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債務人謝欣成地政士即
陳啓章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,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
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482,479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290 元,扣除前繳支付
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4,790 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
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
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
書 記 官 許弘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