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雄補字第566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雄補字第566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慶順律師即李三滿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清償借
款事件,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因被告已於法
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,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萬9,072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
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50元,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,
原告尚應補繳1,0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
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
書 記 官 羅崔萍
112年度雄補字第566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慶順律師即李三滿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清償借
款事件,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因被告已於法
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,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萬9,072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
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50元,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,
原告尚應補繳1,0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
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
書 記 官 羅崔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