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雄補字第606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雄補字第606號
原 告 陳川
訴訟代理人 駱憶慈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江美珍、楊俊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萬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300元。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,另具狀
聲請訴訟救助(本院112年度雄救字第19號),則如經准予訴訟
救助確定,於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
之訴訟費用;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,則原告應於
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,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
書 記 官 羅崔萍
112年度雄補字第606號
原 告 陳川
訴訟代理人 駱憶慈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江美珍、楊俊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萬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300元。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,另具狀
聲請訴訟救助(本院112年度雄救字第19號),則如經准予訴訟
救助確定,於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
之訴訟費用;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,則原告應於
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,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
書 記 官 羅崔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