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雄補字第631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雄補字第631號
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
代 表 人 蔡漢凌
訴訟代理人 鍾政曄


被 告 朱詠俊

上列原告與被告朱詠俊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新台幣(下同)4萬2
,77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
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
書 記 官 洪光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