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雄補字第685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雄補字第685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
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松逸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8,523 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2,43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
書 記 官 許弘杰
112年度雄補字第685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
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松逸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8,523 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2,43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
書 記 官 許弘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