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雄補字第688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雄補字第688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
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林清聰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
納裁判費。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新台幣(下同)13萬
3,44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44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
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;併請原告提出被告林清
聰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
書 記 官 洪光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