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雄補字第713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雄補字第713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訴訟代理人 葉庭歡
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栢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
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5日核發112年度司促字第10
42號支付命令,該命令於同年月13日送達被告,被告則在法定期
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
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18,83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經扣除
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。
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,如逾期未繳,即依法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
書記官 黃振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