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雄補字第757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雄補字第757號
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昱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4萬1,125元,
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85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
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
書 記 官 羅崔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