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雄補字第765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雄補字第765號
原 告 林鈺翰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芳萍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0,000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
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芝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
書記官 劉玟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