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雄補字第794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雄補字第794號
原 告 許亦伶
被 告 莊雪華
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雪華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
書記官 黃振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