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雄補字第828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雄補字第828號
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
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
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債務人曾立旭等發支付
命令,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民事
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65,000 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3,97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,尚應
補繳3,47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
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原告之訴,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
書 記 官 許弘杰
112年度雄補字第828號
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
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
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債務人曾立旭等發支付
命令,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民事
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65,000 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3,97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,尚應
補繳3,47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
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原告之訴,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
書 記 官 許弘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