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雄補字第847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雄補字第847號
原 告 賴燕琴
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
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139,55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44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
書 記 官 林勁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