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雄補字第951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雄補字第951號
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
訴訟代理人 張峰瑞
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進福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,700 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
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
書 記 官 許弘杰
112年度雄補字第951號
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
訴訟代理人 張峰瑞
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進福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,700 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
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
書 記 官 許弘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