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雄補字第987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雄補字第987號
原 告 曾怡睿
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孟翰、李俊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
書記官 林勁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