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0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9號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0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謝春榮
謝陳碧鳳
被上訴人即
被 告 張原禎
曾祥熙
杜啓薇
孫家德
林益廷
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銀行法等案件,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
訟請求損害賠償,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
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(109年度附民字第529號),提起
上訴。茲查刑事部分業經原審法院以106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判決
被上訴人張原禎、曾祥熙、杜啓薇、孫家德、林益廷罪刑在案,
該刑事部分因被上訴人張原禎、曾祥熙、杜啓薇、孫家德均未上
訴,被上訴人林益廷則於110年1月7日撤回上訴,而檢察官均未
就其等5人提起上訴而告確定,此有該刑事判決、撤回上訴狀(
見本院刑案卷二第183頁)及上開被上訴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
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。是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,爰依
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移送
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
法 官 黃宗揚
法 官 林書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
書記官 林昭吟
10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謝春榮
謝陳碧鳳
被上訴人即
被 告 張原禎
曾祥熙
杜啓薇
孫家德
林益廷
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銀行法等案件,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
訟請求損害賠償,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
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(109年度附民字第529號),提起
上訴。茲查刑事部分業經原審法院以106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判決
被上訴人張原禎、曾祥熙、杜啓薇、孫家德、林益廷罪刑在案,
該刑事部分因被上訴人張原禎、曾祥熙、杜啓薇、孫家德均未上
訴,被上訴人林益廷則於110年1月7日撤回上訴,而檢察官均未
就其等5人提起上訴而告確定,此有該刑事判決、撤回上訴狀(
見本院刑案卷二第183頁)及上開被上訴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
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。是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,爰依
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移送
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
法 官 黃宗揚
法 官 林書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
書記官 林昭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