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2年度交上訴字第45號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交上訴字第45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李天賞



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
訴字第92號,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本
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,茲因送達是否合法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
命再開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
法 官 陳君杰
法 官 李嘉興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
書記官 賴梅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