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交附民上字第1號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2年度交附民上字第1號
上 訴 人 張藝芸
訴訟代理人 張金生
被上訴人 林營松
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附帶民事訴訟案件,上訴人不服臺灣橋
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
決(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07號),提起上訴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
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即原告(下稱上訴人)張藝芸告訴被上訴人即被
告林營松過失傷害案,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諭知無罪,上訴
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,業經本院112年度交上易第13號
判決上訴駁回在案。依首開規定,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
審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,經核並無不合,是上訴人提起本件
附帶民事訴訟上訴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、第368條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5  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
法 官 石家禎
法 官 鍾佩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美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