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聲保字第311號
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聲保字第311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高天賜



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2年度
執聲付字第40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高天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高天賜前犯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等罪,經本
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,復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
移送執行,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8月7日核
准假釋在案。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10年度
原交上更一字第1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
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
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9  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
法 官 石家禎
法 官 鍾佩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美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