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上字第1號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2年度附民上字第1號
上 訴 人 陳素娥
被上訴人 許榮霖
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案件,上訴人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,
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(111年度
附民字第375號),提起上訴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上訴人主張:
被上訴人明知中古車之里程數為影響消費者購買意願及價格
之重要考量因素,且其所販售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
客車(廠牌VOLKSWAGEN、型式CARAVELLEL2.0TDI、車身號碼
WV2ZZZ7HZCH088113、出廠年份西元2012年1月、排氣量1968
C.C.,下稱甲車),係向平安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所購買之
租賃小客車(原車牌號碼為000-0000號,於民國109年1月16
日變更車牌號碼為000-0000號,登記車主為訴外人即被上訴
人胞姐許珮真),且其購買時之行駛里程數已達40萬餘公里
,該車之市價僅約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,竟意圖為自己不
法之所有,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,於109年6月9日前某不詳
時間,在不詳地點,以不詳方式,將甲車儀表板之里程數竄
改為100,085公里後,委由謝文德代售,謝文德即於109年6
月日以66萬元售予上訴人。嗣上訴人於110年5月24日調閱甲
車維修紀錄,始查悉甲車於108年9月10日行駛里程已達466,
844公里,而甲車經鑑價市值約30萬元,溢價差額為36萬元
。爰求為:㈠原判決廢棄。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6萬元,
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。㈢第一、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。
二、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,亦未作何陳述,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
陳述,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。
三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
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四、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詐欺案件,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
易字第193號案件審理後諭知無罪,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
上訴後,業經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。
則依照首開規定,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,原審
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,經核並無不合
。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,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,
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、第368條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
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
法 官 林家聖
法 官 呂明燕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
書記官 戴育婷
112年度附民上字第1號
上 訴 人 陳素娥
被上訴人 許榮霖
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案件,上訴人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,
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(111年度
附民字第375號),提起上訴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上訴人主張:
被上訴人明知中古車之里程數為影響消費者購買意願及價格
之重要考量因素,且其所販售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
客車(廠牌VOLKSWAGEN、型式CARAVELLEL2.0TDI、車身號碼
WV2ZZZ7HZCH088113、出廠年份西元2012年1月、排氣量1968
C.C.,下稱甲車),係向平安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所購買之
租賃小客車(原車牌號碼為000-0000號,於民國109年1月16
日變更車牌號碼為000-0000號,登記車主為訴外人即被上訴
人胞姐許珮真),且其購買時之行駛里程數已達40萬餘公里
,該車之市價僅約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,竟意圖為自己不
法之所有,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,於109年6月9日前某不詳
時間,在不詳地點,以不詳方式,將甲車儀表板之里程數竄
改為100,085公里後,委由謝文德代售,謝文德即於109年6
月日以66萬元售予上訴人。嗣上訴人於110年5月24日調閱甲
車維修紀錄,始查悉甲車於108年9月10日行駛里程已達466,
844公里,而甲車經鑑價市值約30萬元,溢價差額為36萬元
。爰求為:㈠原判決廢棄。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6萬元,
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。㈢第一、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。
二、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,亦未作何陳述,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
陳述,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。
三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
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四、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詐欺案件,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
易字第193號案件審理後諭知無罪,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
上訴後,業經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。
則依照首開規定,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,原審
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,經核並無不合
。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,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,
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、第368條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
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
法 官 林家聖
法 官 呂明燕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
書記官 戴育婷